要旨: 参考案例认为“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说明书以临床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组分含量范围内的药量增减不会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一般可以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案例本身有待商榷。
近日,国颂所律师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本案涉及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涉及多方责任认定,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现从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要点及诉讼注意事项进行梳理与总结,供同行参考。
前言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判决,该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4期。该判决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综合案情“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是搏盛种业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W68”后扩繁生产而来“,被告种植“W68”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2024年10月,另一起因“W68”发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同样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 诚然,种子可以是经优化后的遗传信息载体,如果遗传信息本身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种子当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载体。但如上述判决中将种子直接作为商业秘密信息本身,进而把可能的私育、盗育行为认定为侵害商业秘密,尚有几个不能回避的问题。